「我使人死,也使人活」

盧匡平

現今世界,特別是歐美國家對生命的觀點越來越傾向個人自由、抉擇和權利,而忽視責任、良知及道德價值。在加拿大我看到「客觀價值」好像已沒有立腳點,凡事都以個人「主觀價值」為由來做抉擇。這種現象為無神主義者我沒話可說,但為有良知、有基督信仰的人實在有著莫大的挑戰。

提倡「安樂死」的人強調,人生活得要有尊嚴、死也要有尊嚴。但怎樣才是有「尊嚴」?尊嚴是從那裡來的?

尊嚴是一個很抽象價值的觀念,人性尊嚴的含意大致是:每個人都是自主、自決的獨立個體,都具體存在並擁有意義的生命;然而自立及自主與尊嚴並沒有必然關係,例如: 一個失去自由的囚犯,仍有其作為人的尊嚴。

現在的問題是「尊嚴」有沒有一個客觀的準則?個體的「自主」、「自決」能否人人適用?小孩,有心理障礙,嚴重智障、精神病患者又如何?當凶殺案發生後,很多時候都要調查凶手是否有心理或精神問題,若有這方面的因素影響他的行為,一般都不會控訴其犯謀殺罪行,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,凶手並不是完全掌握其「自主及自決」的能力,這就顯出「自主」與「自決」在某些情況、場合並不適用;那麼,另一個的客觀準則就是:當事人具體生存在世且過著有意義的生命。

如何界定有意義的生命?難道貢獻是量度生命意義的標準? 又誰去衡量「貢獻」?誰能說罪犯、智障者、病弱者沒有貢獻?沒有罪犯,犯罪心理學從那裡而來?懲教署的工作又怎能出現?同樣,智障者與病弱者也有他們的貢獻,只是現代人多以經濟角度來衡量人的貢獻,而忽視了一些能平衡社會及個體的客觀價值。

其實,人的「生命」本身就有著其價值,「尊嚴」與「生命」有如孖生兄弟、這是與生俱來,有著客觀(普世性)的價值,就如「互相依靠」、「平等」這類價值觀念一樣。人幾時生存在世,就有他的尊嚴存在,而非基於「自主」與「自決」,更不是按有沒有「過著有意義」或「有貢獻」來衡量是否有尊嚴。

中國人說:「身體髪膚,受之父母」,就是要我們好好愛護身體,父母幾經艱苦,將新生命養育成人,我們要珍惜、保護生命,以表對父母孝愛及感恩之心;不應因為生命遇到病苦的困擾,便要求醫護人員協助,了結生命?一個不尊重生命的人,尊嚴也隨之而失掉。

也許今日的社會物資過剩,人類過於強調自我、享樂,前者讓人忘記了壞了要修理,卻以「棄舊換新」來替代修復;本來醫護人員、醫療設施是用於修補病人的健康、保護生命,現在卻用於毀滅生命。同樣,當親人遇上長期病苦,作子女的可能漸漸生起厭煩之心,在這情況下,病者當然感到失去尊嚴,因他好像被子女宣佈他的生命不再有生存的價值。

中文的「安樂死」,本身不是壞事,就是死得安祥(善終),有如一些人在睡眠中離世一樣;可惜,今日的「安樂死」已被濫用,以借助外在的方法去結束生命,稍有良知的,都知道這不是「安樂死」。知恩的人都了解這是對不起父母、先人的做法。

多倫多教區總主教His Eminence, Cardinal Thomas Collins​稱安樂死根本是政府的「謀殺行為」。他指出:「醫療應該是給予病患協助,讓他們能安詳地回歸自然,不是加速死亡。如果人們分不清楚這兩者的差別,生命的神聖性也不復存在。」

實在,「安樂死」是現代人的文明包裝,以「尊嚴、自決」向那些在病痛中不想活、或沒有價值而繼續活下去的人來推銷「盡早結束生命。」一些長期受虐的長者、罹患重病的患者,很容易就成為被家庭與社會遺棄的一群,以有權選擇棄世來了結生命。

作為一個基督徒,我更要說:生命是宇宙主宰的恩賜,人沒有權力結束自己及他人的生命。基督被人誣告、侮辱、除去衣物、與罪犯一起釘在十字架上,他對痛苦和死亡的表現是怎樣呢?值得這年代在美化「安樂死」文化下生活的人深入反思!

申命紀曾這樣說:

『現在你們應認清,只有我是「那一位」,除我以外沒有別的神;我使人死,也使人活;我擊傷人,也加以治療,誰也不能由我手中救出。』(申32:39)

人豈能取代上主的權力,決定自己或他人的生死?

當人在生命路途上遭到病苦時,難道可以隨意自尋短見?如果你的子女患重病,他向你說:「我已經沒有樂趣生活下去,想了斷自己。」你會有何感想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