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使人死,也使人活」

卢匡平

现今世界,特别是欧美国家对生命的观点越来越倾向个人自由、抉择和权利,而忽视责任、良知及道德价值。在加拿大我看到「客观价值」好像已没有立脚点,凡事都以个人「主观价值」为由来做抉择。这种现象为无神主义者我没话可说,但为有良知、有基督信仰的人实在有著莫大的挑战。

提倡「安乐死」的人强调,人生活得要有尊严、死也要有尊严。但怎样才是有「尊严」?尊严是从那里来的?

尊严是一个很抽象价值的观念,人性尊严的含意大致是:每个人都是自主、自决的独立个体,都具体存在并拥有意义的生命;然而自立及自主与尊严并没有必然关係,例如: 一个失去自由的囚犯,仍有其作为人的尊严。

现在的问题是「尊严」有没有一个客观的準则?个体的「自主」、「自决」能否人人适用?小孩,有心理障碍,严重智障、精神病患者又如何?当凶杀案发生後,很多时候都要调查凶手是否有心理或精神问题,若有这方面的因素影响他的行为,一般都不会控诉其犯谋杀罪行,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,凶手并不是完全掌握其「自主及自决」的能力,这就显出「自主」与「自决」在某些情况、场合并不适用;那麽,另一个的客观準则就是:当事人具体生存在世且过著有意义的生命。

如何界定有意义的生命?难道贡献是量度生命意义的标準? 又谁去衡量「贡献」?谁能说罪犯、智障者、病弱者没有贡献?没有罪犯,犯罪心理学从那里而来?惩教署的工作又怎能出现?同样,智障者与病弱者也有他们的贡献,只是现代人多以经济角度来衡量人的贡献,而忽视了一些能平衡社会及个体的客观价值。

其实,人的「生命」本身就有著其价值,「尊严」与「生命」有如孖生兄弟、这是与生俱来,有著客观(普世性)的价值,就如「互相依靠」、「平等」这类价值观念一样。人几时生存在世,就有他的尊严存在,而非基於「自主」与「自决」,更不是按有没有「过著有意义」或「有贡献」来衡量是否有尊严。

中国人说:「身体髪肤,受之父母」,就是要我们好好爱护身体,父母几经艰苦,将新生命养育成人,我们要珍惜、保护生命,以表对父母孝爱及感恩之心;不应因为生命遇到病苦的困扰,便要求医护人员协助,了结生命?一个不尊重生命的人,尊严也随之而失掉。

也许今日的社会物资过剩,人类过於强调自我、享乐,前者让人忘记了坏了要修理,却以「弃旧换新」来替代修复;本来医护人员、医疗设施是用於修补病人的健康、保护生命,现在却用於毁灭生命。同样,当亲人遇上长期病苦,作子女的可能渐渐生起厌烦之心,在这情况下,病者当然感到失去尊严,因他好像被子女宣佈他的生命不再有生存的价值。

中文的「安乐死」,本身不是坏事,就是死得安祥(善终),有如一些人在睡眠中离世一样;可惜,今日的「安乐死」已被滥用,以借助外在的方法去结束生命,稍有良知的,都知道这不是「安乐死」。知恩的人都了解这是对不起父母、先人的做法。

多伦多教区总主教His Eminence, Cardinal Thomas Collins​称安乐死根本是政府的「谋杀行为」。他指出:「医疗应该是给予病患协助,让他们能安详地回归自然,不是加速死亡。如果人们分不清楚这两者的差别,生命的神圣性也不复存在。」

实在,「安乐死」是现代人的文明包装,以「尊严、自决」向那些在病痛中不想活、或没有价值而继续活下去的人来推销「尽早结束生命。」一些长期受虐的长者、罹患重病的患者,很容易就成为被家庭与社会遗弃的一群,以有权选择弃世来了结生命。

作为一个基督徒,我更要说:生命是宇宙主宰的恩赐,人没有权力结束自己及他人的生命。基督被人诬告、侮辱、除去衣物、与罪犯一起钉在十字架上,他对痛苦和死亡的表现是怎样呢?值得这年代在美化「安乐死」文化下生活的人深入反思!

申命纪曾这样说:

『现在你们应认清,只有我是「那一位」,除我以外没有别的神;我使人死,也使人活;我击伤人,也加以治疗,谁也不能由我手中救出。』(申32:39)

人岂能取代上主的权力,决定自己或他人的生死?

当人在生命路途上遭到病苦时,难道可以随意自寻短见?如果你的子女患重病,他向你说:「我已经没有乐趣生活下去,想了断自己。」你会有何感想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