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的自由

自由在聖經的意義有三:人身的自由、意志的自由、基督徒的自由。

人身的自由:這種自由稱為外在或政治的自由。就如以色列民被天主由埃及奴隸的奴役中拯救出來,他們所爭取的就是這種外在的自由。其後瑪加伯弟兄起而奮戰爭奪的,是政治上的自由,因無政治上的自由,便亦無宗教的自由(見加上1:41-49)。在約納先知的經歷裡,可看到有關「人身的自由」的例子,他是北國公元前第八世紀的一位先知,他是當時猶太人仇視異民,那種過激的褊狹民族主義。而約納恰好是猶太人,因此之故他不願聽從天主叫他給異民宣講的命令,因為怕尼尼微城人回心轉意,得以免
除滅亡的大禍,故逃離天主要他做的事。天主卻顯奇蹟,克服了先知的頑固,使他瞭解不但選民,一切民族都是天主樂意憐憫的:凡是懺悔改過的人,天主都會接納。

意志的自由:或稱內在的自由,是人類倫理行為的基礎,也是將來受賞受罰的依據。原祖犯罪之後的人類仍然沒有將這種自由喪失,在西乃山下的以色列民可以自由選擇生命或死亡,祝福或詛咒。他們自由地選擇了「生命」(申30:19)。能「犯法而未犯」的人,才是有福的(德31:10)。在新約亦強調人有這選擇善惡的意志自由,「多少次我願意聚集你的子女⋯⋯你都不願意」(瑪23:37)。我們生活在自由的國土中,駕車走在路上有時速的限制,大家都該負責遵守的。可是趕時間的話、跟着前面的車亦超速奔馳,這真是一個很大的誘惑,我有耐性和僥倖心態去守規矩嗎?有自由並非不需做抉擇,而是認真地對自己自由的選擇負責任。人能妄用自己內在的自由作惡事,運用自由是需要勇氣作出承擔和堅持的。

基督徒的自由:這是基督給我們帶來空前的自由。聆聽耶穌的話就會使我們獲得真理,真理使我們獲得自由(若8:31-36)。脫離魔鬼的奴役(瑪8:28-29)基督徒的蒙召是為得自由,換句話說:基督徒的自由是「服役的自由」,是「愛德的自由」(格前8:9)。做警察是捉賊的,做消防員是滅火的,他們不能貪圖利益、虛榮忘掉自己的使命;「我是教友,頂大光榮,領洗之後,做耶穌兵」這是一首名為「我是教友」首四句的歌詞,做耶穌兵的含意,聽命於耶穌基督,他說的話我們執行。因為當我們做魔鬼的奴隸時,耶穌已拯救我們,以他的生命來換取我們的自由,這份自由就是尋求天主旨意而生活,漸次退卻我們人性的渴求,追求天主的意願,以愛心為別人服務、為心靈輭弱的兄弟姊妹之得益而作時間、才幹、金錢上的付出,甚至生命的犧牲;這就是基督徒的自由,相似主耶穌一樣實行天父給他的使命。在耶穌的真理內享有自由,我們愛得少,自由便少,愛得多,自由更多。

聖經:格前7: 17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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